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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审分值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14:00

 
本分值标准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依据《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GB/T 31300-2014)国家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SB/T 10979-2013)标准,开展担保存货管理及质押监管评估工作的唯一评分标准,分值最小计量单位为0.5分,单项指标得分最低为零分,最高不得超过相应条款对应标准规定的最大值。
一、基本条件(15分)
1  法人地位(1分)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级注册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1.1 企业营业执照(必备)
企业法人申报的,出具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需同时出具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以及二者之间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欠缺任何一样,此项不得分。
企业出具的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中需包含仓储保管服务的内容,且具备清晰的年检标识;欠缺仓储服务功能的或逾期未年检的,此项不得分。
1.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必备)
企业法人申报的,出具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需同时出具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欠缺任何一样,此项不得分。企业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超出有效期的,此项不得分。
1.3企业税务登记证(必备)
企业法人申报的,出具其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需同时出具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税务登记证,欠缺任何一样,此项不得分。
2   资本情况(1分)
2.1 企业法人申报的,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该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上。(1分)
2.2 企业法人申报的,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该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以上。(0.5分)
2.3 企业法人申报的,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担保的非法人企业申报的,该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体现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元以下的,该项不得分。(0分)
所有申报企业均需报送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需包含审计结论正文、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且所有签字和公章完整。
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项,此项不得分。
3   经营时间(2分)
3.1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3年(含)以上。(2分)
3.2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1年(含)以上3年以下(1分)
3.3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不足1年(0.5分)
4   财务状况(6分)
4.1 根据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企业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小于等于30%的,得5分;小于等于45%的,得4分;小于等于55%的,得3分;小于等于65%的,得2分;小于75%的,得1分;大于等于75%此项不得分。(5分)
4.2 根据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中的利润表查看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盈利的得1分,营业利润为负数的,此项不得分。(1分)
5   企业产权(1分)
    从事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的产权结构清晰 ,产权法律归属明确,否则该项不得分。
6   监管设施权属(2分)
申报企业需提供其使用的监管库(场站)清单及各监管库(场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在自有库(场站)开展监管业务,监管方需要提供拥有监管库(场站)合法所有权的材料。在出质人和第三方仓库(场站),监管人需要取得监管库(场站)的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6.1  监管人自有仓库的产权证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企业或者质押监管企业使用的监管库(场站)为自有的,需提供企业对自有库(场站)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材料,包括《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
6.2  第三方仓库的产权证和租赁协议
申报企业使用的监管库(场站)产权为第三方企业所属的,需提供企业对第三方仓库(场站)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包括第三方库房(场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和监管方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
6.3  出质人仓库的权属证明
申报企业使用的监管库(场站)为出质人的,需提供监管方对出质人仓库(场站)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材料,包括出质人仓库(场站)的产权证明文件(《土地证》或《房屋产权证》)和监管方与出质方之间签订的质押监管协议。
申报企业涉及上述一种或一种以上监管场地情况的,且权属证明文件齐全的可得2分,有缺项的此项不得分。
7   担保存货、质押监管业务经营业绩(2分)
7.1  年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年均货值在50亿元及其以上的。(2分)
7.2  年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年均货值在10亿元以上不足50亿。(1.5分)
7.3  年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年均货值在10亿元以下。(1分)
二、监管库(场站)设施(15分)
8  消防安全(2分)
8.1  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备案的。(2分)
8.2  企业消防设施设备较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未通过验收或备案的。(1分)
8.3  设施不齐、未验收或未备案的。(0分)
9   存放地安全状况(3分)
9.1  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库区内防洪、防雷、防盗设施齐全、设备使用正常,质物存放地与其他货品有明显物理分割。(3分)
9.2  设施不齐或无法使用,场地没有分割或不明显。(0分)
10   计量工具及检测设备(2分)
企业具备满足业务需求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式,同时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检测设备,且具备由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计量工具年度合格证书。未年检不得分。
11   作业设备(1分)
11.1  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库区内装卸、搬运、包装、制冷、供暖、电力等设备性能和运转良好,数量、功率满足需要。(1分)
11.2  库区内装卸、搬运设备数量不足,包装、制冷、供暖、电力无备用设施设备的。(0分)
12   视频监控设备(3分)
12.1  库区内、出入库环节有视频监控,监管区域内实现360度无死角,三个月内数据可查,数据可实现动态共享。(3分)
12.2  场区内、出入库环节、监管区域有视频监控,但无法做的全覆盖,有观测死角。(1分)
12.3  监管区域内无监控。(0分)
13   信息管理系统(3分)
13.1  监管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功能完善,有独立的监管业务模块,仓库管理系统能够清晰反应出企业的担保品管理或质押监管业务的状态,在系统内可以动态反映出质物的位置、数量、温度及存放状态,可以对质物通过信息手段进行锁定,数据可实现与借贷双方共享。(3分)
13.2  监管企业拥有信息化系统,但功能不完善,没有独立监管业务模块。仓库管理系统可以部分反映出企业的担保品管理或质押监管业务现状,无法对质物通过信息手段进行锁定,数据不能实现与借贷双方共享。(2分)
13.3  监管企业拥有信息化系统,但仓库管理系统无法显示出企业的担保品管理或质押监管业务现状。(1分)
三  作业条件(15分)
14  监管区域标识(2分)
监管区域内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的
15  担保存货或质物标识(2分)
监管区域内担保存货或质物的标识明显,安装牢固。标识必须清楚表达担保存货或质物的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名称,质物的数量,出质起始终止日期。
16  担保存货或质物安全(2分)
保证在保管环节或监管区域内质物安全,存储、堆码、苫垫、灌装等过程符合质物特性无简化流程,否则不得分。
17  作业区操作管理(2分)
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的区域内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装卸、搬运、消防等条例,如有特殊物品的保管存放,则需要悬挂相应操作条例。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条例及操作要领。
18  盘点规定及记录 (3分)  
18.1  从事管理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业务的企业须制定相应的盘点规定,规定必须明确描述盘点的时间、查验的项目、记录方式、人员等。现场记录必须做到字迹清晰、日期准确、无涂改、无缺页、盘点数据无丢失。进出库单证安全、准确。价格通知单、提货单、解押通知单、质物清单填写准确,保管完好。(3分)
18.2  企业制定盘点规定,但执行不力,字迹潦草、日期混乱、有涂改现象的(1分)
18.3  企业没有制定盘点规定,经检查记录有缺页或盘点数据丢失的。(0分)
19  帐卡物相符率(1分)
准确计量质物,损耗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否则不得分。
20  监管场所信息及通讯设备(2分)
监管人员办公场所的通讯设施应配备齐全,包括电话、打印机、传真机、计算机、互联网等,并保证每天24小时畅通,故障率不超过10%,否则不得分。
21  监管员工作环境(1分)
应为监管人员设置独立的办公场所,且保证监管员工在办公场所内能够实现对监管区域的监管职责,否则不得分。
四  组织管理水平(35分)
22  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部门设立的文件(2分)
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企业应单独设立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部门负责该项业务,并能够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正式的设立文件。
23  监管人员职务及任职文件(2分)
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企业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关于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人员职务职责的任职文件。业务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担保存货或质押监管从业经验。
24  培训证明(专业)(4分)
所有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人员都应该具备关于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业务的上岗培训证明,企业内部的培训记录、培训结论或社会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证书均可,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应经过专业机构、金融机构的培训。
25  质物出入库制度(2分)
有明确的质物出入库管理制度,业务一线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并严格按制度操作,业务记录便于查询。
26  监管制度(2分)
制订完善的监管制度,监管人员熟悉并应用制度。
27  监管业务流程(3分)
业务流程清晰可控,各个业务环节可监控可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28  单证管理(1分)
所有监管业务均通过信息化平台运行,出入库实行电子开票,无手工票,单证管理存放有序。
29  安全制度(2分)
有严格的仓储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洪、防雷、防盗措施到位可操作,做到责任到人,安全制度的标识、标志摆放张贴到位,安全检查记录可查。
30  巡查制度(2分)
建立两级以上的巡查制度,制度落实到人,巡查记录可查。
31  合同管理制度(1分)
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监管合同均单独保存、统一编号、专人专柜管理,历史合同做到可查询。
32  仓储管理办法(2分)
根据业务要求,制订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根据业务变化,不断调整。
33  质量9001认证情况(2分)
33.1  企业能够出具仍在有效期内,且按期年审的ISO9001认证证书。(2分)
33.2  ISO9001认证证书已失效或未按期年审。(1分)
33.3  企业无ISO9001证书。(0分)
34  风险管控(6分)
34.1  企业风险控制预案完备,已设立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和专职风控人员。(6分)
34.2  企业已设立风险控制预案,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和专职风控人员不完备。(3分)
34.3  企业无风险控制预案及措施。(0分)
35  责任保险(4分)
35.1  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企业按照企业经营规模投保责任险或商业险。(4分)
35.2  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企业未按照企业经营规模投保责任险或商业险。(2分)
35.3  企业没有投保任何与担保存货管理或监管业务有关的责任险或商业险。(0分)
五  诚信状况
36  信用记录(6分)
36.1  企业获得全国性行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权威评价机构以及金融机构颁发的有效信用证书,而且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企业如果通过金融机构获得银行A级信用等级的,从AAA AA A对应可获得6、4、2分;获得银行B级信用等级的,可获得1分;获得银行C级或C级以下信用等级的,此项不得分。(6分)
36.2  企业有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或权威评价机构或金融机构颁发的有效信用证书,三年内有不良记录。(2分)
36.3  企业无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或权威评价机构或金融机构颁发的有效信用证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1分)
36.4  企业无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或权威评价机构或金融机构颁发的有效信用证书,三年内有不良记录。(0分)
37  不良行为记录(3分)
企业在过去五年中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如诈骗、骗贷、逾期不还款、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若系企业行为而导致的,则该项不得分;若系个人行为而导致的,则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可酌情获得1-0分。
38  安全事故(2分) 
38.1  企业三年内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2分)
38.2  企业三年内若发生过一般事故。(1分)
38.3  企业若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0分)
上述各级事故的发生原因如系不可抗力的,可酌情多得0.5分。
注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注2: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骚乱等。
39  重大诉讼事项(2分)
重大诉讼事项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刑事起诉
39.1  监管企业五年内无重大诉讼事项(2分)
39.2  监管企业五年内出现过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且在诉讼中胜诉或诉讼被撤销的(1.5分)
39.3  监管企业五年内出现过上述重大诉讼事项,且在诉讼中败诉。(0分)
40  责任事故(3分)
40.1  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或监管企业在开展存货管理或监管业务时,五年内未出现过虚开仓单、私自转移、释放、藏匿、出售担保存货或质物等损害贷款人或质权人权益的行为。(3分)
40.2  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或监管企业在开展存货管理或监管业务时,五年内出现过虚开仓单、私自转移、释放、藏匿、出售担保存货或质物等一项或多项损害贷款人或质权人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若系个人行为而导致的。(1分)
40.3  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或监管企业在开展存货管理或监管业务时,五年内出现过虚开仓单、私自转移、释放、藏匿、出售担保存货或质物等一项或多项损害贷款人或质权人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若系企业行为而导致的。(0分)
41  客户满意度(2分)
41.1  客户满意度指企业在上年度的经营活动中,经第三方调查机构或企业客服部门对专项业务调查统计而产生的数据,客户满意度达到99%(含)或以上的。(2分)
41.2  客户满意度达到96%(含)以上99%以下的。(1分)
41.3  客户满意度在96%以下的。(0分)
42  环保评估(2分)
42.1  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或监管企业担保存货管理企业或监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企业通过环保评估的。(2分)
42.2  企业没有参与环保评估或没有通过环保评估的。(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