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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营业税实行差额纳税。2009年8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拟将试点工作常态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试点政策。要求各地物流牵头部门在每年3月和9月将符合条件的试点备选企业名单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汇总后报国家发改委。在“推荐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基本情况表”中将“是否A级物流企业”做为一项考核指标。
自2005年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8批共1331家物流企业纳入营业税差额试点范围。实践表明,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减轻了试点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强了企业实力,为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