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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开展流通领域物流示范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0日10:24

为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更好地发挥现代流通业保增长、保稳定的先导性作用,根据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以商商贸发〔2009〕434号文“关于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从2009年起,拟用3-5年时间,开展包括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技术在内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作。通过示范创建,在全国范围内形成35—40个示范城市,70个左右示范园区,300家左右示范企业和一批物流示范技术。符合评审标准的,将由商务部分别授予“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园区、企业、技术)”称号。物流示范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9年进行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城市的评审认定工作;第二阶段,从2010年开始进行现代物流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技术的评审认定工作;第三阶段,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示范经验。
    在各地申报材料中,A级物流企业数量以及3A级以上物流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通过日期、级别、近年主营业务收入)将作为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