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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进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试点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0日10:23

为落实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上海市进一步推进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试点工作。
    物流企业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具有A级物流企业资质;最近一年营业税及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均可申请试点。
    物流企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试点工作由市经委和市地税局总体负责;申请试点的《物流企业情况表》收集及初审工作由上海市物流协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