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答疑
评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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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政府出台对A级物流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
一、A级物流企业优先列入重点
浙江省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2008年1号文件,将3A级以上(含3A)物流企业,优先列入“省现代物流发展重点联系企业”。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对物流业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文件精神,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物流企业税收试点工作办法,在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中落实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例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政策文件,于2009年1月1日出台了《关于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政策》(杭经开管发〔2009〕17号),该文件明确指出:“凡当年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3A级以上或当年新入驻的3A级以上的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按照其当年财政贡献的50%给予资助”。
三、浙江省各市地出台对A级物流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
浙江省各地市政府相继设立服务业(物流业)引导资金,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重点向A级物流企业倾斜。引导资金对A级物流企业在用水、用地、项目投资、税收改革上等都有优惠奖励。
杭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8号)文件指出:“ 3A级物流企业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免征手续后,两年内暂免征收仓储运管费,两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减免”。
湖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要突出服务业发展重点、明确政策,发展壮大物流业,积极培育和扶植A级物流企业。
在鼓励服务业发展政策中,除提出对湖州市内首次评定为星级宾馆的旅游宾馆饭店、3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给予一次性奖励外,也以同样的政策对首次评定为A级的物流企业予以相应的奖励。
为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壮大,该市还出台了其他相关政策:
当年实缴税收(按实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项计,下同)首次分别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当年首次实现主管收入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对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首次达到1万、2万、3万标箱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承运国际集装箱业务的再分别增加奖励份额的50%。仓储面积首次达到1万、2万、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中小物流企业(包括货运代理)在政府规划的物流中心(基地)进场营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浙江省长兴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长委办〔2010〕1号),就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对十四类企业或项目提出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补助或税费减免的扶持政策,推动物流企业自主发展提升。一是对重大物流项目投资;二是对“退城进综合物流园区”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三是对县物流行业龙头企业、行业重点企业和省政府以上确定的重点培育服务业企业;四是对当年首次实现主营收入分别达到1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或中小物流企业,到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进场营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五是对实缴地方税收在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六是对现代物流试点企业;七是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八是对仓储面积首次达到1万、2万、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九是对集装箱业务年标箱首次达到1万、2万、3万标箱以上的;十是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十一是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2A、3A、4A、5A的物流企业和新获“国家级、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物流企业;十二是对民资投入物流业,实际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十三是对物流业企业新建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十四是对生产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的。对首次被国家评定为2A、3A、4A、5A的物流企业,继续实行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扶持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绍兴市国际物流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绍政发[2010]61号)。为加快推进绍兴市国际物流业发展,促进绍兴市开放型经济再上台阶,《意见》提到培育和引进国际物流品牌企业。本地或引进的国际物流企业,根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当年新获国家AA、AAA、AAAA、 AAAAA级称号,并且属地报关,进入绍兴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箱量分别达到5000箱、10000箱、15000箱和20000箱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
2011年9月,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162号),继续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直接对被评定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10]27号),为进一步扶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将有关政策意见给予明确。其中在加大服务业重点产业扶持力度方面提到鼓励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2A到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县级以上重点物流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比上年度增长的部分,第一年由财政部门安排同等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后两年由财政部门安排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县内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的物流项目按照县级以上重点物流企业的政策执行。
引导资金直接以现金方式发放奖励给A级物流企业的地市还有:嘉兴市(2A级5万元、3A级10万元、4A级20万元、5A级30万元);台州市(3A级10万元、4A级20万元、5A级30万元);金华市(2A级5万元、3A级10万元、4A级20万元、5A级50万元);义乌市(2A级20万元、3A级30万元、4A级50万元、5A级100万元)。
宁波市各级政府出台对A级物流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
为鼓励物流企业达标升级,近年来宁波市及相关区县(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对贯标企业起到了显著的助推作用。
一、宁波市政府设立物流业引导资金向A级物流企业重点倾斜
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宁波市财政局2005年9月联合发布了《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甬物领办(2005)1号)。该《办法》根据2003年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物流中心、物流项目、物流信息化及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等的建设,优先资助宁波市重点物流企业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GP/T19680-2005)认定的2A(含2A)以上的物流企业。
1、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加快宁波港口物流业转型升级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中,明确鼓励企业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家物流企业A级标准评定。明确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物流协会作为责任单位、配合单位。
2、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10)163号“关于印发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打造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第(十六)条第2点指出:引导企业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家物流A级标准评定,提升企业管理标准化水平,鼓励企业参与物流信息技术标准和信息资源标准的制定。第(二十)条落实物流业相关政策中提出:落实《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2008)91号,国家A级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宁波市各县市(区)继续对获得国家A 级物流企业有5万、10万、20万、30万、80—100万不等的奖励。
4、宁波市物流办和市财政局将联合发文,出台《宁波市现代物流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着力培育一批在信息化、标准化、品牌化、专业化、综合物流等方面绩效显著,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其中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既通过国家AAA级及以上国家A级物流企业优先作为认定条件之一。经认定的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于20万或50万的资金奖励;经认定的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其员工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中高级物流师资格考试的,可获得市级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每人3000员补贴。
二、宁波市政府提出完善物流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物流行业A级评估工作
宁波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2月印发了《2008年宁波市现代物流工作要点》(甬物领办[2008]1号),明确完善物流工作的推进机制,提出了“加强物流行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和推广行业标准、加强物流技术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物流行业协会为主体,积极推进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加强物流行业A级评估工作,推进物流企业标准化建设”。
三、宁波市地税局推出A级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7月发布了《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一〔2008〕91号),明确提出“国家A级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局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A级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多方面的优惠。
四、宁波鄞州区出台对A 级物流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鄞州区人民政府2008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提出鼓励争创服务品牌,对评为中国5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100万元;4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80万元;3A级物流企业的,奖励20万元。
五、宁波慈溪市出台对A 级物流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5月15日发布了《关于2008年慈溪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慈党〔2007〕12号)的精神,明确规定对当年被评为国标AA级、AA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六、宁波余姚市出台对A 级物流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
余姚市人民政府2008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08〕73号),明确规定推动物流企业改造提升,对新取得国家认定标准2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余姚市税务局出台了“评上A级物流企业,经批准可减征25%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