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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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流程和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9日14:33

物联评估字〔201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流与采购(物流、交通)联合会(协会、学会),各地方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办公室:
    自2005年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依据国家标准开展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1500余家涵盖多个领域、行业的优秀物流企业加入到了A级物流企业行列,A级物流企业评估工作进入了一个稳步发展阶段,评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得到了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总结评估工作的经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估工作流程和制度,是进一步提升评估工作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基础。鉴于现场评估,只是诸多评估流程的一个环节,其任务就是通过查看申报材料原件,实地考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并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一定是现场随机抽取样本)相结合的方法,核实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同其他环节一样,不应给出结论性的评判。
    为避免由于现场评估流程设计的不完善,造成评估工作某些不协调现象的发生,进一步严格评估标准,发挥第三方《审计报告》公平、公正的作用,经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对现场评估流程做相应调整,同时细化审计报告的要求:
    一、现场评估不再做出升级决定。现场评估的任务是完成所下达的评估计划,核实申报企业是否达到评估计划所列明的类型和等级的各项标准。
    二、现场评估最终环节只填写现场评估报告,不再发给企业“通过A级物流企业现场评估证明”。
    三、取消现场评估报告中“评估结论”一栏,各种类型的现场评估报告(包括现场复核报告)做相应调整。评估报告模板已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地方评估办。
    四、《审计报告》必须由正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审计报告(如完整的附注;除在正文中有会计师事务所印章,注册会计师名章并签字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骑缝章;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专用章等)。
    上述调整和要求,适用于运输型、仓储型、综合服务型三种类型1A至5A所有级别评估工作。请各地方评估办将此传达到所辖区域的审核员。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