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答疑
评估指南
信息发布
物联评估字〔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流与采购(物流、交通)联合会(协会、学会),各地方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办公室,各A级物流企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依据《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暂行办法》(物联标字[2005]63号)的基本精神,根据评估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复核期自第十二批A级物流企业(包括相应批次复核的企业)开始执行。为保证评估工作的连续性,第十一批(包括相应批次复核的企业)之前通告的A级物流企业,按照已发牌匾和证书的有效期到期复核,之后再复核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保证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并动态反映A级物流企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暂行办法》(物联标字[2005]63号)的基本精神,以及评估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对A级物流企业的复核制度作必要的调整,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A级物流企业的复核期自通过评估获得证书的时间计起, 4A以上(含4A)物流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3A以下(含3A)物流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三条 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复核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物联评委会)组织领导,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评估办)组织实施,各地方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评估办)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第四条 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复核工作,采取A级物流企业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与复核期满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每年3月底前A级物流企业必须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
第六条 对按期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A级物流企业期满复核,一般采取对复核申请材料逐级审核的办法,原则上可不再安排现场复核。
3A以上(含3A)物流企业由其所在地地方评估办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提交中物联评估办审核后确认,中央企业由中物联评估办直接审核,报中物联评委会审定。
2A以下(含2A)物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方评估办审核,地方评委会审定,报中物联评委会备案。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增加现场复核程序:
1、企业没有按期报送年度财务报表,评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复核。
2、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对所报送的复核申请材料认为需要到企业调取相关材料并查看现场。
3、A级物流企业提出现场复核要求。
第八条 进入复核期的A级物流企业,应在接到复核通知两个月内递交复核申请。中央企业递交中物联评估办,地方企业递交企业所在地评估办,企业所在地未设地方评估办的,递交中物联评估办。
A级物流企业递交复核申请时,应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进行自检,按相应类型填写并提交《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复核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已达到晋级条件并提出晋级要求的,按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晋级审核程序,不再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 3A以上(含3A)物流企业,地方评估办自收到企业递交的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初审工作。各级评估办两个月内完成复核审核工作。
第十条 需要现场评估时,3A级以上(含3A)物流企业,由中物联评估办确定,并下达现场复核计划。2A级以下(含2A级)物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方评估办确定,并下达现场复核计划。
现场复核程序如下:
1、听取企业发展变化情况介绍。
2、查阅并提取相关材料,做好现场评估记录。
3、必要时查看现场。
4、复核评估组编制《现场复核报告》,向企业通报现场复核意见,听取企业的说明和质疑。
第十一条 现场复核,遇有重大事项,如涉及企业原评定等级变动等情况,复核评估组长应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
第十二条 现场复核时间不超过一天。评估组由2—3名专兼职审核员组成,评估组长由高级审核员担任,不派观察员。
第十三条 所有A级物流企业通过复核评估等级,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通告,统一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A级物流企业由于物流业务变动、内部合并重组、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复核评估的,应提出延期复核的书面申请,报地方评估办和中物联评估办。3A以上(含3A)物流企业,由中物联评估办提交中物联评委会审议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复核。2A级以下(含2A级)物流企业由所在地地方评估办提交所在地地方评委会审议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复核,报中物联评委会备案。申请延期复核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进入复核期的A级物流企业逾期未提出复核或延期复核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A级物流企业资格,经中物联评委会审定,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后,原有A级物流企业资格失效,并向社会通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