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答疑
评估指南
信息发布
物联标字〔200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流与采购(物资)协会(学会),各会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我会制定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现将以上三个文件印发,请参阅。
二○○五年八月十日
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
(2005年7月7日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落实国务院9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全面、系统反映我国物流企业综合能力,提高物流服务质量,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加强物流行业自律,引导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开展物流企业评估活动,对物流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服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物流企业的综合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进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物流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均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的具体要求,向联合会申请评估。
三、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我国境内的物流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并分别建立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各类型物流企业的综合评估分别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AAAAA级为最高级,依次降低。
四、联合会设立“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统一负责我国境内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的申报、审核和公告的组织领导工作。
评委会的工作职能为:
(一)制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办法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评审办法。
(二)审议批准物流企业审核工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审定AAAAA级物流企业名单。
(四)协调解决企业综合评估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为方便企业申报,地方可建立物流企业地方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委会),地方评委会一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开展综合评估活动条件和能力的物流行业组织承担。地方评委会须经评委会授权,并接受评委会的统一管理,在地方开展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
地方评委会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立1家。
六、具备以下条件的地方物流行业组织可成立地方评委会:
(一)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并持有“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地区物流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有能力设立地方物流企业评估委员会;
(四)有5人以上的物流企业专兼职相结合的审核员队伍。
七、不具备设立地方评委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联合会设立地方办事处,办理企业申报等有关事项。
八、评委会设立审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具体办理审核事项。地方评委会可设立地方审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审核办)。
九、AAA,AAAA,AAAA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材料,地方企业送所在地方评委会组织初审后报评委会审核办组织评估;中央企业直接报评委会审核办进行评估;未建立评估机构的地方,企业可报评委会设在地方的办事处进行评估,并均由评委会确定评估等级。
A,AA级物流企业审核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地方审核办组织评估,并由地方评委会确定评估等级,报评委会备案。
十、集团公司所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不能同时享有集团公司被授予的等级,需按照评审程序另行申报企业等级。
十一、评委会负责制定A至AAAAA 5个等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标志和证书,统一规格,统一核发,并统一在媒体公告企业评估等级。企业评估等级公告分批进行。
十二、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由评委会另行制订。
十三、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审核和公告费用。
十四、对已评定等级的物流企业实行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评委会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
十五、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在参予企业等级审定时,如与受审定的企业有组织、经济或其它联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十六、评委会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已公告评估等级的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实行社会监督。
十七、评委会对地方评委会和地方审核办实行督导管理制度,每年度进行抽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撤销其地方评委会和地方审核办资格:
(一)不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和评委会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评估和公告;
(二)擅自提高申报、审核和公告费用;
(三)擅自降低评估等级标准;
(四)在综合评估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五)机构不健全,评估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六)未经参评企业允许,出卖或泄露参评企业提供的评审资料或相关信息。
(七)不接受评委会统一督导管理。
十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
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暂行办法
( 2005年7月7日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暂行办法》,为保证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建立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报与审核制度。
二、按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的需要,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立审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在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AAA级以上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为方便企业申报,物流企业地方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委会)可建立地方审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审核办),在地方评委会领导下,负责A和A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
未建立地方物流企业综合评估机构地区,评委会设立办事处,受理地方物流企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三、审核办和地方审核办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主任;(二)专职副主任;(三)专职审核员2—3名;(四)兼职审核员5—20名。
四、物流企业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和审核员两种。
高级审核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级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有较高的物流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物流工作经验;(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企业现场审核工作经验;(四)有培训企业审核员的能力。
审核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具有企业审核能力的人员;(二)大专以上学历;(三)从事过企业现场审核。
五、审核员工作职责如下:
专职审核员负责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分类、建档;企业和审核员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服务;联系派遣审核组前往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直接参与审核工作。
兼职审核员具体负责企业的等级评审工作;具有高级审核员资格的负责担任审核组长,并负责起草企业评估报告。
高级审核员负责审核员的业务培训。
六、审核办统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管理和聘用。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员聘用前由审核办统一培训,经培训合格者,分别发给高级审核员和审核员证书。
审核办对聘用的审核员进行业务再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组织研讨会和企业现场评审等。
七、审核员的薪酬由评委会和地方评委会依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一般应从收取的审核公告费用中支付。
审核组差旅费在申报审核公告费之外由所审核企业实报实销。
八、参与综合等级评估的物流企业,按照“自检—申报—审核—现场审核—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已评定等级的企业申报等级晋升,同样适用于此评估程序。
九、企业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应首先对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根据自检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申报企业到企业注册地的地方审核办或评委会地方办事处领取、填报《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请表》,也可直接向评委会审核办直接索取、填报申请表。
有条件的企业可直接从“中国物流与采购网”上下载《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申请表》进行填报。
(三)申报企业向审核办或地方审核办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运营网点(运输型、综合服务型为运营网点、仓储配送型为配送客户点)分布清单;
4、企业必要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
5、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
6、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7、企业信息化水平简介;
8、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9、所有资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四)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审核材料,评审方有保守机密的责任。
十、企业等级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审核办或地方审核办负责受理申请方的申请,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申请的企业,应向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二)组织审核组。受理申请后,审核办或地方审核办应尽快组织审核组,审核组内至少有一名高级审核员。审核组成员不得与申请方有组织上、经济上的关系。
审核组的职责是审核申请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中的指标体系,审核申报等级与实际水平的一致性,并出具审核报告。
(三)审核准备。审核办或地方审核办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通知申请方,确认其对人员组成是否有异议,并与申请方商定审核日期、确定审核计划。审核组应预先熟悉申请方的相关资料,做好审核文件的准备。
(四)现场审核。审核组现场审核包括: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2、生产经营现场检查;3、审核组讨论、编写审核报告;4、向申请方报告审核结果;5、听取申请方的说明和质疑。
(五)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向审核办(地方审核办)汇报审核情况,提交审核报告及有关附件。审核办(地方审核办)对提交的材料要做完整性检查,并履行档案交接手续。
(六)审核办(地方审核办)在收到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审定审核组的公正性、核实审核报告的准确性、检查违规情况等。
上述工作完成后,审核办(地方审核办)向评委会(地方评委会)提交申请企业的等级评估初步意见。
十一、企业评估等级公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过评委会(地方评委会)审定程序后,达到申报等级的参评企业给予评估等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综合评估等级证明;未达到申报等级的不予批复。地方评委会的评估结果报评委会统一备案,统一批复,统一授予相应的综合评估等级。
(二)物流企业评估等级确定后,由评委会统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发放由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统一制作的物流企业评估等级标志。
十二、评委会和地方评委会对企业评估等级实行复核制度。
对经公告核准的评估等级的物流企业由审核办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执行。
经过企业自查和审核办(地方审核办)复核,对达不到公告核准等级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委会对企业发出未达标准、降低等级和取消等级的通知,对降低等级和取消等级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告。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企业,重新申请等级评估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执行。未达标准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达到公告核准的等级标准,仍不达标准者按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规定处理。
十三、评委会和地方评委会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经公告核准的综合评估等级的物流企业服务水平实行社会监督。审核办统一负责处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等级投诉。凡服务水平达不到相应等级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评委会将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十四、审核办和地方审核办负责对派出的审核组和审核员进行监督。审核组或审核员凡在审核期间发生违反审核员行为守则或其它不适宜继续担任审核工作行为的,立即解散审核组或撤销审核员资格。被撤销审核员资格的,不得再从事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
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
(2005年7月7日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严格遵守评估标准与审核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修改国家标准规定的物流企业等级标准;
2.不得向参评企业提供评估咨询;
3.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任何参评信息与商业秘密;
4.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
5.不得接受参评企业五星级酒店的住宿安排;
6.不得向参评企业提出审核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7.不得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委会、审核办名义从事任何与审核无关的工作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