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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8日10:34

 
物联评估字〔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流与采购(物资)协会(学会),各会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宣贯国家标准,并依据国标开展评估工作,我会制定了《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复核工作管理办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收费办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企业评估劳务费管理办法》七个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1号楼1215室
邮政编码:100834
联 系 人:杨国栋、伍勇、尹斐洁
电    话:010-68391389、68391215、68391257
传    真:010-68391452
电子邮箱:zwlpgb@vip.163.com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国冷链物流发展,加快推进冷链物流产业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冷链服务的量化管理与评价,进一步提升居民食品安全保障。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国家标准,在行业内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为规范评估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第二条  参与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的企业必须满足《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所界定的国家A级物流企业的要求。
第三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由中物联负责组织管理,根据《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规定,从组织、设施设备、信息化、人员、流程管理、应急预案、冷链物流辅助服务功能等方面对物流企业的冷链服务能力提出要求。对具备冷链服务能力的物流企业,按照其服务能力高低,依据评估结果分为★★★★★级、★★★★级、★★★级、★★级、★级五个等级,五星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二章  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更好的开展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能力评估工作,发挥行业内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教育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中物联特设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物联冷链评估委”),作为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工作指导机构;中物联冷链评估委由来自行业内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
1、审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
2、负责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专业指导。
3、指导、检查“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公室”的工作。
4、协调解决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委员审查小组审议通过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委员审查组在委员名单中随机抽签产生,人员7-9人。
6、委员审查小组对获得5星级资质的企业实行现场答辩审查制度。委员审查小组需要进行现场陈述,企业可选择5分钟影像资料演示和10-15分钟企业陈述,并接受评估委员会委员询问(委员人数根据5星级企业数量而定)。
7、中物联冷链评估委委员可以“评估顾问”的身份参与星级企业的现场评估工作。
第六条  为便于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开展,中物联设立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简称“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具体职责包括:
1、在中物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的日常组织工作。
2、制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及评估相关的制度。
3、负责组建冷链评估专家团队,制定管理办法,设置评估流程。
4、负责全国冷链评估机构的审查、设立,以及冷链评估审核员的培训与管理。
5、负责全国冷链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计划下达。
6、负责协调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的受理、初审、再审、审定及现场评估以及以后的复核工作。
7、负责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授牌仪式。
8、负责冷链评估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
9、处理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建议。
第七条  根据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需要,基于区域范围内冷链物流服务企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具备条件的省市设立地方冷链评估工作办公室,成立专业评估团队开展本地区评估工作。地方冷链评估办职责:
1、向物流企业宣贯国家标准,扩大国标的影响力。积极推动本地区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开展。
2、负责本地区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的运行。
3、负责企业申报过程中宣讲、解释工作,并负责申报环节的初审工作。
4、负责现场评估环节的工作衔接,材料收集。
5、负责企业复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及冷链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参与中物联冷链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评估资质的审核员。取得审核员资质须通过中物联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具备良好道德修养及专业素养的人员。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及审核员。
第九条  评估机构在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中,需遵守以下规范: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并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守《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和评估工作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估。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各评估机构有责任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参评企业有关资料。
4、严格收费管理,在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中,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自律,在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6、维护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信誉,禁止借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名义,开展其他无关活动。
 
第三章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条  评估工作流程:
1、参评企业必须取得《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规定的相应资质。
2、参评企业对照《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根据自检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3、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或中物联冷链委网站上(网上申报系统建好之前)下载并填写《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应的附表和附件,详见《申报表》。
4、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市)冷链评估办进行初审,省(市)冷链评估办初审通过并盖章后,由省(市)冷链评估办转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进行复审(地方冷链评估办自收到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意见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企业所在地尚无评估机构的,直接报送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在初审及复审环节,各级评估办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估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
在通过复审(初审)流程后,中物联将对完成上述环节的企业下达现场评估通知书,省(市)冷链评估办根据评估办通知,负责协调组织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组由三至四名审核员组成评估组,按照异地评估的原则,评估组负责人由中物联指派。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划、评估流程要求对照标准实施评估,对企业申报材料逐项进行核实,评估结束后将现场形成现场评估报告,由评估组组长填写,并由评估组所有成员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评估组作为现场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评估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及现场收集材料由省市评估办统一收集后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对本批次所有通过现场评估的企业进行整理后报中物联冷链委审定,审定结果由中物联统一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上进行7天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议的,评估结果生效,由中物联在其官方媒体及报刊杂志上统一发布公告,并在由中物联召开的授牌大会上向获得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资质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四条  复核: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由中物联冷链评估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估为主,按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  冷链物流企业获得星级资质后,因经营规模扩大、设备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估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后,若在有效期内发生安全性等问题,视情况而定,中物联有权力降低其星级等级或取消其星级资质。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中物联官方网站在企业评估栏目设立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专栏,公布有关评估办法、授权地区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九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估人员,如与参评企业及企业有利益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国家及地区性评估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二十条  风险与责任:申报企业对提供评估的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评估机构及审核员应对评估过程中查验的企业材料负保密责任,对于逾期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未提出延期复核申请的、未按期复核的企业,冷链企业星级资质自动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国家标准,为保证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特制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机构及审核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根据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需要,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设立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日常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为方便企业申报,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在条件具备、冷链业务较为频繁的地区设立地方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冷链评估办),负责授权区域内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标准的宣贯、推广,评估前期辅导、申报受理等工作。
三、为保证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顺利实施,评估工作实行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评审制度。
四、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以及审核员;
高级审核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较高的物流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国家物流产业发展政策、有丰富的物流实操经验,有较强的洞察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健康状况良好,无不良犯罪记录;(二)大学以上学历、中高级以上职称或经评委会认定具有企业评估审核能力的人员;(三)从事过企业评估工作;(四)熟悉并了解冷链物流业务流程,业务要点;(五)具备发现、培养审核员的能力;(六)可独立带队开展评估工作;(七)必须由所在地方的评估办推荐方可取得。
审核员: (一)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不良犯罪记录且身体健康;(二)具备一定的物流专业理论水平以及冷链物流操作知识,大学以上学历;(三)较好的沟通能力及表达能力;(四)熟悉并了解冷链物流业务的流程,业务要点;(五)必须由所在地方的评估办推荐方可取得。
五、中物联评估办统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培训、管理和任用。对符合条件的高级审核员、审核员聘用前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培训,经培训合格者,发给高级审核员、审核员证书。中物联评估办对任用的审核员有责任进行业务再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组织研讨会和企业现场评估等。
六、审核员工作职责如下:
负责标准的宣贯、推介、答疑;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受理、分类、建档;企业和审核员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服务;联系派遣评估组前往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直接参与评估审核工作,起草企业现场评估报告。
七、审核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评估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物联《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九、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
 
1、严格遵守评估标准与审核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或修改;
2、不得向参评企业提供评估咨询;
3、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任何参评信息与商业秘密;
4、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
5、不得要求参评企业提高食宿接待标准;
6、不得向参评企业提出评估审核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7、不得以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委会、中物联评估办和地方评估办名义从事任何与评估审核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
 
依据《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国家标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行业内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企业依据下列条款规定的流程参与评估。
一、参与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的企业,按照“自检-申报-初审-再审-现场评估-审定-公示-通告”的程序进行。
二、企业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检。申报企业首先对照《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标准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符合标准者可准备申报。(参评企业必须取得《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规定的相应资质。)
(二)申报。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或中物联冷链委网站(网上申报系统建好之前)上下载并填写《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或到企业注册地的地方冷链评估办领取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应的附表和附件,详见《申报表》。企业按要求将《申报表》连同附表和附件材料报送地方评估办,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域内无地方评估办的可直接报送中物联冷链评估办。
(三)初审。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和地方冷链评估办均可受理企业申报,企业自检完成后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地方冷链评估办(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初审,地方冷链评估办(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请企业,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地方冷链评估办将初审通过后的申请材料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
(四)再审。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再审。再审通过后,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将组织评估组现场评估,对申报企业下达评估计划和评估任务通知书。
(五)评估准备。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在现场评估的数日前将评估计划、评估组成员名单通知申请方,并确认其对人员组成是否有异议。并告知申请方现场评估所需材料、流程、申请方参会人员。评估组成员不得与申请方有组织上、经济上的关系。
评估组的职责是审核申请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评估组应预先熟悉申请方的相关材料,做好评估文件的准备。
(六)现场评估。评估组现场评估包括:1、听取企业相关情况介绍;2、冷库现场作业检查,按照评估表评估计分,多个冷库网点的,由评估组随机抽捡;3、查验相关材料原件和提取佐证材料;4、评估组讨论、编写评估报告;5、向申请方报告评估结果;6、听取申请方的说明和答疑。
现场评估要点:现场评估时评估组长要及时完成现场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提取,评估组对提取的材料要做完整性检查,提取的材料均加盖申请方公章,与申请方履行交接手续。现场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所在地方冷链评估办将现场提取材料及现场评估报告邮寄至中物联冷链评估办。
(七)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对已完成现场评估企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组的公正性、材料提取是否齐全,评估报告的准确性、有无违规情况等。中物联评估办有权利对评估组的工作情况向参评企业进行调查回访。
(八)审核。一个阶段的评估工作完成后,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向定期召开的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委员会会议提交本批次的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报告,将本批次的冷链物流企业星级材料交由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委员会审核。
(九)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统一提交中物联冷链评估办,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通告。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通告。
(十一)届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专业委员会举办授牌大会向通过评估的企业颁发证书、牌匾。
三、企业评估审定等级标准及有效期
(一)经过评委会审定程序后,达到申报等级的参评企业给予评估等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评估等级证明,
等级标准划分
★★★★★级
★★★★级
★★★级
★★级
★级
未达到上述申报等级的企业不予批复。
(二)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四、复核制度。
对通告核准的星级企业,由中物联冷链评估办统一安排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复核的企业将视为放弃资质。复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见《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复核工作实施办法》。
五、投诉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建立社会投诉机制,对通告核准的星级企业的服务水平实行社会监督,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上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中物联冷链评估办统一负责处理社会投诉,凡服务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取消其资质并向社会通告。
六、保密原则
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数据,评估方有责任保守机密,未经受评估方书面许可,评估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七、评估纪律
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和地方冷链评估办有责任对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派出的评估组和评估审核员进行监督。评估组或评估审核员凡在评估审核期间发生违反评估审核员行为守则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评估审核工作行为的,中物联评估办将立即解散该评估组或撤销违规审核员资格。被撤销审核员资格的,不再聘其从事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九、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复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国家标准,保证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持续性,并动态反映星级企业的发展变化情况,依据《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办法》和《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获得冷链物流星级资质的企业的复核期自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通告之日起计,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三条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复核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领导,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委员会审核指导,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物联冷链评估办)组织实施,各地方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冷链评估办)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第四条  进入复核期的星级企业,应在接到复核通知两个月内向地方冷链评估办递交复核申请。
星级企业递交复核申请时,应依据《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标准进行自检,填写并提交《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复核申报表》(以下简称《复核申报表》)及附件材料。 
第五条  地方冷链评估办自收到企业递交的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内,完成复核初审工作并将意见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办;中物联冷链评估办对复核申请进行再审。
第六条  星级企业复核环节需进行现场评估,由中物联冷链评估办批准并下达现场复核计划。
第七条  星级企业通过复核评估后,中物联冷链评估办报中物联冷链评估委审核,其结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向社会通告,并向通过复核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八条  星级企业由于业务变动、内部合并重组、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复核评估的,应提出延期复核的书面申请,报地方冷链评估办或中物联冷链评估办。申请延期复核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进入复核期的企业逾期未提出复核或延期复核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星级企业资格,经中物联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原有企业资质失效,其结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社会正式通告。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收费办法
 
依据《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2014)国家标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行业内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为维护评估工作体系运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办法。
一、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提供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服务,在企业自愿原则基础上经协商,向申报企业收取相应费用。
二、收费项目为评估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
三、评估申报费主要用于支付处理企业申报材料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系统运行、电话、传真、资料、档案保管等。审核公告费主要用于审核和公告工作费用,包括专职审核员、兼职审核员劳务费、技术专家顾问费、评估办房租水电费和办公费、媒体公告费、证书牌匾工本费等。
四、收费标准与缴纳。评估申报费和审核公告费合计收费10000元人民币,申报企业在现场评估完成后,依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收费通知缴纳。
五、对地方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推荐并初审的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实际评估的企业数量,从收取的费用中按25%的比例向地方评估办支付工作费用。
六、星级冷链企业的复核费用,按每次6000元人民币收取。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劳务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调动评估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障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财务和税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评估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
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量和时间占用量,向从事现场评估工作的审核人员发放一定数量的劳务补贴费用。
三、评估工作劳务费发放对象是取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核员资格的人员。
四、评估工作劳务费从参评企业缴纳的费用中支付,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统一发放。
五、评估工作劳务费的发放标准。评估组员每人每天300元人民币,评估组长每人每天375元人民币。
六、评估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所评企业实报实销。评估组评估企业时间为一天。
七、评估工作劳务费发放实行实名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企业星级评估工作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实施。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