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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物流企业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3日15:50

  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财综〔2011〕127号《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物流企业。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桥涵补偿费”等是物流企业多年反映,中物联“60条”政策建议曾经提到的内容,政府部门已明令取消。
    为使物流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原文转发如下,并列出部分已公布取消的与物流企业相关的原收费文号。如查询该文全部附件,请按文号从网上下载。(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