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答疑
评估指南
信息发布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物流有关部分)
|
|||
地区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出台的文件
|
内蒙古
|
17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桥涵补偿费
|
内交路发[1998]383号
|
吉 林
|
21
|
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
|
吉省价收字[2001]8号、[2004]5号、吉财非税[2008]186号、吉省价收联字[2009]80号
|
黑龙江
|
25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
黑政发[2002]52号
|
|
30
|
机动车驾驶员教练标志牌
|
黑财综[2006]45号
|
|
34
|
特种设备运行牌照(使用注册登记证费和发行费)
|
黑价联字[2008]78号
|
安 徽
|
55
|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
|
皖价行费字[1996]359号
|
福 建
|
56
|
交通监理收费
|
闽(政)[1988]13号、闽财预[2002]30号
|
|
60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
闽价费[2001]149号、闽交路政[2002]10号
|
|
100
|
装车费
|
鲁政办发[1996]44号
|
湖 南
|
131
|
船舶安全航行证书费
|
湘价费[2005]44号
|
|
132
|
航标设置维护费
|
湘财综[2005]17号、湘价费[2006]167号
|
|
133
|
航道清障费
|
湘财综[2005]17号、湘价费[2006]167号
|
|
134
|
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费
|
湘价费[2008]198号
|
|
136
|
特种车辆使用证书费
|
湘价费[2008]63号
|
|
140
|
水上安全监督收费中的船名号牌收费与船舶进、出港签证文书收费
|
湘价费[2002]44号
|
|
141
|
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
|
湘价费[2005]83号
|
广 西
|
153
|
机动车安全检验费
|
桂价费字[1992]64号、桂价费[1993]168号、桂财综[2007]54号
|
|
155
|
机动车入户过户费
|
桂价费字[1992]64号、桂价费[1993]168号、桂财综[2007]54号
|
云 南
|
190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
云计价格[2000]967号
|
|
20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教务费、资格证
|
藏发改价格[2008]320号
|
西 藏
|
206
|
省际线路标志牌制作费、车辆技术档案工本费、车辆照相费
|
藏价费[1996]24号
|
陕 西
|
208
|
超限运输补偿费
|
陕政发[2003]182号
|
宁 夏
|
223
|
超限运输车辆货物卸、装载、保管和行驶公路赔(补)偿
|
宁交通[2004]87号、宁价费发[2005]130号
|
|
240
|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准运证
|
新价非字[1992]101号
|